行政院警政署近日流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內容針對民眾檢舉的權利進行大幅的“限縮”,修正草案針對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以及臨時停車等違規項目,未來不得檢舉只能靠警察開單,另外連續檢舉也被限縮,往後針對同1車同1項款之違規,6分鐘內不得連續檢舉。
根據流出的修正草案文件表示,過去幾年由於檢舉案件數每年成倍數成長,導致警察機關耗費大量時間處理,進而產生警力的排擠效應,加上不少民眾被連續檢舉騷擾,因此立委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文修正草案,希望透過限縮民眾交通違規檢舉的項目,來減輕警力負擔。
檢舉修正草案的消息一出,在不少社群媒體上引起正反兩極的聲音,不少地方社團對檢舉權利限縮感到開心,而也有不少關注路權團體對此感到不滿,對此警政署也出面澄清,表示目前草案仍在討論階段,尚未正式提報交通部。
筆者個人認為,這項修正草案如果通過,那對於道路違規狀況的改善並不是一件好事,特別是不少好發違規臨時停車的路段,不少警察到場也僅僅是進行驅離,鮮少有真正對違規車輛開單,因為有可能會面臨民眾抗議的壓力,導致警察不願開單,這樣的惡性循環只會導致違規狀況更嚴重,而民眾檢舉是目前少數能打破這種惡性循環的方法,希望有關單位能重新審視這次的修正草案內容,不要讓台灣道路成為交通違規的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