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開放至今,台灣的大型重型機車(俗稱大重,或紅牌,黃牌)總數已突破十一萬輛,顯見它已是社會的一部分了。相關法規與剛開放時相比雖然有改善,但目前仍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今天就讓我們來一起討論大重車主所面臨到的困境。
停車問題下的真正困境
最近又在一則新聞裡看到,當汽車駕駛遠看以為是空位的停車格,走近一看卻有輛紅黃牌摩托車停放,找車位已久的這位駕駛深表不滿,認為此舉浪費空間,而且讓已經很難找的汽車車位更難找。
目前雙北地區有規畫大型重機專用車位,但數量少且使用率不高,所以另外又再開放汽車格可停兩台紅黃牌車輛。而某些私人場所如賣場,百貨公司或辦公大樓的收費停車場,甚至禁止大重車輛進入停放,讓大重車主覺得相當無奈。
在停車的這個問題點上,紅黃牌摩托車族群的狀況非常矛盾。依使用者付費觀念,大重機車並非與汽車搶位,因為兩者付的費用相同,但依空間使用效率來看,人們也不否認這其中的確可以有更好的解決方式。不過,讓我們想得更深一點,這些狀況背後的法律身份歸屬-"大型重機視為汽車" 才是問題核心,也是造成多項矛盾的主因。
等同四輪的特殊法律身分
在台灣的法律中,凡是排氣量超過250 c.c.的機車都屬於 "大型重型機車”,其中以550 c.c 作為分界,以下為黃牌,以上則為紅色車牌。部分排氣量只有251 c.c. 的黃牌車種,是車廠因應市場特殊需求而生的產品,但體型大小幾乎與125相同。
此外,當初為應付眾多開放路權的要求,相關人士將大型重型機車在法律上歸類為汽車,兩者路權照理本應相同,實際上卻不然(中央已明文規定將高速公路開放給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但各地方政府仍尚未放行)。更弔詭的是,過去甚至還有兩款外型完全一模一樣,排氣量只差了3 c.c.(249 & 252 c.c)的車型,法令上卻認為一輛是機車,一輛是汽車,這樣的做法完全不合邏輯。
目前看來,將大型重型機車歸類在汽車是十分偷懶的做法。有關單位可能認為若將之歸類為 "機車" ,則現行所有的125 速克達於法皆能有同樣路權,屆時可能會天下大亂,故採取最快最簡單的選擇,但這在開放重車後的十五年間又造成了新問題,完全顯示了主管機關治標不治本的態度。
解決方案
要解決這個問題可能很費時費力,但並不難,最大方向是規則力求清楚簡單,不要為了追求法律上的自圓其說而扭曲事實。首先將大型重型機車從 "汽車" 中分離出來,所有的二輪機動車輛都是法律上的 "機車",依排氣量(或馬力)來分級,一定排氣量(或馬力)以上的可以行駛快車道,快速道路(其實我們認為車速分流是更安全的作法,但今天暫不討論),甚至是高速公路。
如果擔心這會對現有的路況帶來任何衝擊,有關單位一樣可以制定出一套令人安心的標準,例如持有大重駕照與汽車駕照一定時間後,才准許上高速公路。其實這些擔心我們也不陌生,因為在快速道路開放之前,社會也有類似 ”一開放交通事故就會增加” 的輿論,事實證明快速道路的大型重機肇事率比例比汽車要低,甚至也低過發生在平面道路的交通意外。
停車方面相較而言是最簡單的,只要法律上是機車就能停機車格,汽車格如要開放給部分機車停放,那麼便必須有詳細規範。以台灣現有空間和情況,要滿足每一位汽機車車主的路邊停車需求有其限制在,而提高停車格使用效率才是正確方向,而非一昧專畫專用的各種尺寸停車位。
雖然在問題改善之前還是得依法行事,但不代表我們不能出聲,目前已經有人在網路上提議開放機車格給予紅黃牌車輛停放,如果想要讓環境更友善,法律更清楚明確,連署贊同不是你唯一能做的,卻是現在就可以做的事。
By. Jeffr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