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在今天通過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落實課責酒駕行為」、「古董車管理」、「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這五大面向為修正重點,其中最主要的是強化「速度管理」這一塊的規定,從過往超速超過60km/h才算是嚴重超速,下修到超速超過40km/h就算是嚴重超速,避免駕駛人有不當駕駛的行為發生。
假如以限速60km/h的標準來看,以前嚴重超速的規範是超過60km/h,也就是時速破120km/h的話才算嚴重超速,現在的修正草案會變成時速超過100km/h就是嚴重超速,最高可處24,000的罰鍰,並且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果因此而肇事,可當場吊銷其駕照,這樣的修法無非是為了讓台灣的交通環境更加安全,也提醒用路人不論開車騎車都應該在法定的速限範圍內駕駛,避免發生事故或是讓自己的荷包受損。
除了速限規定之外,這次也為了落實課責酒駕行為,做出更進一步的法條修正,若是修正案通過之後,酒駕人士須參加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數之相關費用宜由參加者自行負擔。但小編認為這樣的處罰似乎還是不痛不癢,畢竟酒駕行為害人害己,如何真正落實防範酒駕發生,還需要更有魄力的方法才是。
同時這次也增加了古董車的管理辦法,為了讓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除了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之規定。也算是為了這次空污法所引發出額外的古董車議題有了解套,雖然詳細的法規還沒出爐,但對於很多玩家們來說至少有了一絲的希望。另外還有車輛管理以及駕駛人管理的新增辦法,可詳見下方修正要點。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交通違規。(修正條文第7條之2)
二、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之汽車,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扣繳註銷牌照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三、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修正條文第16條)
四、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之罰責。(修正條文第22條)
五、增訂汽車駕駛人因違反第35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92條)
六、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之罰鍰額度;另明定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修正條文第30條)
七、增訂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對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及記點規定;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並刪除相關重複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之1、第33條、第63條及第67條)
八、修正嚴重超速之規定,將行車速度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修正條文第43條)
九、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說明,用以釐清超車行為與變換車道之行為區分,並修正駕車行經設有險坡標誌路段超車之文字。(修正條文第47條)